一、选聘条件
(一)担任特邀调解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失信记录;
2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,具有大专以上文凭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;
3、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热心调解工作;
4、有审判、检察、公安、司法行政、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申请人,可以优先考虑:
5、年龄在22周岁至60周岁以下,有丰富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。
(二)符合上述条件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优先选任:
1、各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
2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;
3、党政机关、村(居)委会、学校、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、法学会、商会、调解组织等推荐的人员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:
1.曾受过刑事处罚、治安处罚,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;
2、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;
3、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;
4、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;
5、其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。